近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根据通告自年7月1日起,市环保部门将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市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对无标车进行查处,但机动车所有人仍需依法进行排放检验。

  据了解,年5月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内容进行了公告,删除了原《条例》中对我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对此,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进一步明确自年7月1日起,我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市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对无标车进行查处,但机动车所有人仍需依法进行排放检验。西安市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通告要求,大力推行便民检验服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优化检验流程,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设置引导指示标识,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导办人员,维护良好检测秩序。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全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在陕西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省外车辆在我市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需由机动车注册地环保部门开具异地排放检验委托手续。我市机动车在省外进行排放检验的,应在市环保部门办理机动车异地排放检验委托手续。

  环保、公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通过电子信息抽查、纸质资料核查、排放检验检查等方式,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推进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此外,虽然我市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是黄标车的概念依然存在。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的工作部署,我市继续实施黄标车限行、淘汰的各项政策措施。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

相关政策解读

一、环保标志取消对车辆环保定期检验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虽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停发,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依然需要定期进行,检验周期与安检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本市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新车、在用车以后都不用去领环保标志了?

  答:是的。新车在注册登记时不用申领环保标志。符合条件的私家车辆在前6年是免检的,自7月1日起,车辆办理6年内免检手续时,无需申领环保标志。免检车6年免检到期后,开始需要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但不用申领环保标志。

三、无环保标志上路,机动车还会被公安部门处罚吗?

  答:否。根据环保、公安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环保标志取消后,市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对无标车进行查处。

四、机动车的环保标志尚在有效期内,7月1日后是否全部失效了,是否要交回环保标志发放窗口?   答:否。在7月1日前已申领的环保标志仍然有效,不需要交回环保标志发放窗口,待标志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五、环保标志取消后,是否继续推进黄标车限行和淘汰工作?

  答:虽然我市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号)中明确的黄标车的定义,我市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的工作部署,继续实施黄标车限行、淘汰的各项政策措施。

六、发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行为有违规现象,是否应立即向政府部门反映?   答:是。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弄虚作假可向环保部门反映;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未明码标价、乱收费可向物价部门反映;发现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也领取了安检标志,可向公安部门反映。

文章转载自:西安交警

赞赏

长按







































北京那个医院治疗白癜风啊
北京白癜风去哪家医院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ongqisx.com/hqfw/560.html